高海和姗姗(均为化名)因为工作结缘,婚后一直过着二人世界的生活,并没有要孩子的打算。高海因此将工作之余的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到理财上来。
住了两年以后,市面上房价不断上涨,当这套房子价格涨到70多万的时候,他在表弟的建议下以75万价格卖了这套两居室,用卖房的70万元买了一套三居室预售房。一年后交房时同户型的现房价格已涨到90多万,住了两年多以后,这个地段的房价飞涨,高海从楼下的中介橱窗上贴的信息中获知同户型的空置毛坯二手房涨到140多万了,比买下来的时候翻了一倍。高海心又开始痒痒了,这套房他装修就花了10多万,带装修的二手房拎包即住比较好出手。表弟提供了一个使用时间很短的二手房房源,经过考察高海很满意,有了几次炒房经验后,高海很看好这套二手房的升值潜力,他毅然将现在的房子卖得160万元,用155万买下了这套二手房。
而这些炒房的家事,高海的妻子姗姗从不过问,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也从不提供任何参考意见。
由于无法协商解决,姗姗一纸诉状将高海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婚内这套夫妻共同房产。
律师说法:个人财产增值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单独或与其女方共同经营(一系列的房屋买卖行为)所得,另一方应享有因经营行为所取得的收益,否则夫妻之间难免会因此产生隔阂和利益冲突,也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方面的规定。
颜律师补充,对于法律的适用,不同的人又不一样的理解。类似的案例在全国也出现过结果截然不同的判例。如果要避免争论的出现,最好是在婚前签订协议,明确约定相关财产的归属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由于出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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