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去年12月16日,宁波市江东区徐戎三村2号楼突然倒塌,事故造成1死1伤,周边400多名居民被迫疏散,之后塌楼周边11幢房屋也被鉴定为危房。
从3月下旬开始,当初回迁的一部分居民开始跟居委会签订委托协议,再次搬走准备加固。而另一部分居民开始用法律手段为自己维权。
上周,危房中的30余户居民通过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忻芙蓉律师向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开发该小区的房产商)正式发出了律师函,并向宁波市政府发去了一封“法律意见书”。
30余户居民向开发商发律师函
律师函称,受徐戎三村2号楼倒塌事件影响,“徐戎三村的居民在心理和精神上受到很大的冲击,并对此事的后续处理忧心忡忡”。
“2013年1月该倒塌楼房周围的几幢房屋经鉴定分别为C级危房和D级危房。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相关规定,一般性建筑的耐久年限50~100年。结合相关鉴定材料内容,徐戎三村的这些房屋之所以会成为危房的根本原因是质量不合格。
“而贵公司是徐戎三村1幢、3幢、5幢、6幢楼房的开发商。贵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至今贵公司却没有任何的态度。为了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发来律师函,请贵公司在2013年4月1日前与危房居民协商危房解危事宜,请贵公司能予以高度重视。”
另一封“法律意见书”中则提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徐戎三村危房解危事宜,既是职权也是责任。
“徐戎三村危房事宜虽然是房屋质量不合格事件,直接责任者尽管也是开发商、施工方或设计方等单位,但房屋的使用安全问题涉及民生权益,目前徐戎三村危房居民与直接责任者开发商、施工方等的矛盾,仅凭自己的力量是无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之一。再结合《浙江省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徐戎三村危房解危事宜既是职权也是责任。”
律师:希望友好协商 希望政府协调
忻芙蓉律师说,之所以采取非诉的形式,是居民沟通之后达成的共识,希望通过友好的沟通协调解决。
目前居民碰到的问题是,政府在相关操作中透明度不高,不够公开化,居民不知道自己接下来会如何,最终又面临怎么样的结局,这让他们感觉很不踏实。
之所以给政府发去一封意见书,也是出于担心仅凭单一的律师函可能未必会有效果,希望有政府部门协调。
“我相信我们这样有诚意的方式,会得到对方积极的回应。”忻芙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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