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二手房成交量激增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将按转让所得20%计征个税。这一政策导致我市二手房成交量激增。记者昨天从市地税部门了解到,这一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究竟应如何操作,或还有待国家税务总局方面具体实施细则的出台。
二手房成交量激增
买卖双方都在催
这一政策的出台,虽然具体落地时间尚未确定,但直接改变了二手房市场现状,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买卖双方不再犹豫,同时,出于对后续政策的担忧,抛房潮已经开始出现。
昨天,记者看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人满为患,税务咨询窗口也被前来咨询的人围得水泄不通。“前期已经看房,但是还在犹豫的,现在基本上不犹豫了。一名在门口等候客户的中介人士向记者说道。他透露,昨天一天接到十几个客户电话,都是要求尽快完成交易。“我们一方面介绍现在还是老办法,另一方面就是加班完成交易各项资料。可以过户的,最好今天、或者明天上午完成交易。谁知道这个细则会不会马上就出了。”该中介笑着说道。
政策:“20%是原有法定税率”
“20%原本就是对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的法定税率。”市地税局相关人士昨日向记者表示,因此“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按差价20%缴个税”并不能算是“新规”。
据了解,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早有规定:“个人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财产转让所得”,税法明确规定“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同时明文规定,对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地税人员表示。考虑到现实操作中存在财产转让人提供的房产转让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据实计算税款,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国税总局又出台了针对无法确定住房原值可按转让额1%-3%简易征收个税的办法,将税法的规定作了变通。
记者了解到,我市此前的售房个税政策是按照差额的20%或全额的3%征收,但实际上多采取全额3%的核定征收方式。具体地说,按我市的相关规定,目前个人出售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按住房转让全部收入的3%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住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自用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产权人须提供符合家庭生活唯一住房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焦点:计收20%卖房个税的“转让所得”该如何计算?
对于购房者和业主普遍关注的“转让所得”该如何计算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房地产方面的多位专业人士。专家指出,按照2006年7月底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以下简称“108号令”)中,已明确界定了“所得”概念: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其中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规定比例内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业界人士认为,按照扣减装修等费用作为计征基数,税费将大幅减低,而且这更符合实际情况。否则,毛坯房购入的房产在二手房转让中,要计收的个税大幅增多,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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