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留下两套房改房,南昌市民辛云山在办理继承过户手续时,却遭到房管部门的拒绝,为此,一纸诉状将房管局告上法院。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审结这起房屋行政登记案,责令房管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据法院通报,原告辛云山(化名)父亲辛大海(化名)系中国建设银行职工。辛大海于1998年5月参加单位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的房改,并取得产权证后。此后又于2000年7月参加了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房改,并取得产权证。
2012年1月5日辛云山父亲辛大海死亡。当年2月14日辛云山及父母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在公证处依法办理公证,证明被继承人辛大海、刘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子辛云山继承。
2012年8月31日,辛云山将相关材料和上述公证书前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由房管局授权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辛云山父亲辛大海房改购买了2套房改房,违反了房改政策,不能为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为依据,出具一份《不予受理(办理)告知书》。
辛云山不服,诉至法院。
被告房管局辩称,2012年8月31日,原告辛云山持继承公证书申请办理房改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管局在受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父亲辛大海两次参加房改购房。根据《南昌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指配偶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只能享受一次。”。
房管局认为,原告父亲辛大海参加两处房改购房明显与此规定不符,遂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房管局作为负责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房屋权属证书的颁发等工作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是其应尽的法定职责。
本案涉案两套房产在房产证未被依法变更、转移、注销或撤销前,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辛云山依据涉案《公证书》的公证内容,对涉案两套房产享有继承权。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和依职权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是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混淆。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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