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的各项提案中关于房地产市场的过半
相关专题:看房日记 发布时间:2011-01-13
新房导购: 在全国政协的各项提案之中,关于房地产市场的提案几乎占据半壁江山,而其中对保障性

在全国政协的各项提案之中,关于房地产市场的提案几乎占据半壁江山,而其中对保障性住房、物业税征收以及房地产信贷调控成为关注焦点。

保障性住房亟需扩容

“我国的房地产业不能仅仅依靠市场和开发商。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金融系主任李稻葵的提案同样有关保障性住房。他认为,政府应当入市,学习新加坡和香港经验,大量建设平租房性质的保障性住房,然后以这些保障性住房为抵押,以稳定的租金为收益进行大量融资,这样可以解决地方政府住房建设资金问题。同时,这种稳定的融资形成后,能够让地方政府抛弃过去的“卖地财政”。

“若以北京为例,政府出地,一平方米成本最多不会超过5000元,一套一百平方的房子,成本不超过50万元,而月租金可以达到2000元,这种稳定的高收益完全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良好的融资。”李稻葵如是表示。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总裁于炼认为,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应首要解决“居者有其屋”,而不是“居者有其产”,30%至40%的居民可以通过廉租房解决。至于居者有其产,则是发展到更高阶段才能解决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经济学院教授郭松海的提案则认为,“各级政府要引导一些有品牌、有实力的企业开发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对于中小套型住房,在财税、土地、信贷政策上予以优惠;使房地产开发的供给结构与中低收入家庭真实需求逐步相吻合,以满足广大民众的住房需求。”

郭松海尤其提到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土地供应;改善实行土地供应方式,增加土地招标出让。对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两年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权。”

各民主党派也积极建言献策保障性住房。民革中央提案建议,加快制定《住房保障法》,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尽早出台《住房保障法》,以法律形式保障公民的住房权和基本住房需求。法律中要明确各级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定职责和地位,规定保障范围和标准、保障性住房的准入与退出、保障资金的来源以及各级政府职责分工等,实现对各级政府履行住房保障职责的最大约束力和强制力。

民革中央的这份提案还建议要强化行政问责制,将住房保障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评、测评政府官员升迁的硬指标。

农工党的提案题为《关于加快住房保障立法完善住房制度的建议》。农工党指出,住房保障目前在具体运作中存在保障性住房供应量严重不足、保障对象覆盖面过于狭窄、运作不规范等现象,现有的部门法规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实施随意性强,缺乏统一的法律指导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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